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27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74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王昱文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