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2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74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蕙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王昱文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