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3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22號
- 原告
- 謝逸潔
- 被告
- 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振隆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22號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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