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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349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49號

原告
林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俐惠即一勤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6,107元,及提撥966 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17,073元(計算式:16,107元+966 元=17,073元),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其中工資16,107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500 元(計算式:1,000 元÷2=500 元),是以扣除暫免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00 元(1,000 元-500 元=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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