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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43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黃珮如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漢牛肉麵食堂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參仟伍佰零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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