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彭仕邦
- 原告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66號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樂電商資訊社、趙文龍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32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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