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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 原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66號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樂電商資訊社、趙文龍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32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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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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