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8號
- 原告
- 大瀚環球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江奕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朝龍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柒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朝龍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柒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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