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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張瓊華

原告
鎮旦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曉娟
訴訟代理人
施建仁
被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張建偉
被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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