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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陳雯珊
  •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 當事人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85號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儀公司)、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大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潘德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金儀公司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租金部分,未繳納裁判費。查,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金儀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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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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