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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3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81號

原告
錕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輝明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

      李律民律師

上列原告錕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汎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肆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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