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郭美杏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92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酷文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東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7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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