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543號
- 原告
- 陳嘉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北補字第254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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