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3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36號
- 原告
- 八德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永安
- 被告
- 呂昱錞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昱錞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3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昱錞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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