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382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82號
- 原 告
- 盒盒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奕文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廖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昀庭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昀庭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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