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47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73號

原告
李佳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辣十九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89元(計算式:資遣費16,045元+預告工資12,667元+積欠工資3,277元=31,989元,原告誤繕為31,93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其中請求工資部分,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500 元,則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500 元(計算式:應徵裁判費1,000元-暫免裁判費500元=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