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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7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96號

原告
永春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舜成
訴訟代理人
張存實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鈞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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