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9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91號
- 原告
- 賈宜霖
- 訴訟代理人
- 施南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8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就給付工資部分74,617元,原告暫免徵收裁判費500元(即1,000元/2),故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10元(計算式:2,210元-500元=1,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