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99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91號

原告
賈宜霖
訴訟代理人
施南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8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就給付工資部分74,617元,原告暫免徵收裁判費500元(即1,000元/2),故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10元(計算式:2,210元-500元=1,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