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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訴字第2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瑞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
被告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寬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

貳萬參仟捌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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