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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
    張守中

  • 原告
    津見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秋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字第38號 原 告 津見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守中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被 告 張秋雲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代理人 鄭詠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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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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