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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事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詹駿鴻

  • 當事人
    謝榮銓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事聲字第5號抗 告 人即 聲明異議人 謝榮銓 相 對 人 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日本院民事裁定,提出抗告。惟抗 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則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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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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