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事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事聲字第5號抗 告 人即 聲明異議人 謝榮銓 相 對 人 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日本院民事裁定,提出抗告。惟抗 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則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