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他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他字第36號
- 原告
- 喻名瑞
- 訴訟代理人
- 林靜文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健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如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一 │├─────────────────────────┤│禹介民 住花蓮縣○○市○○路00號 ││ 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 │└─────────────────────────┘┌─────────────────────────┐│附表二 │├─────────────────────────┤│曾健驊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