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他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他字第62號原 告 賀姿宜 陳伊俐 共 同訴 訟 代 理 人 林耿鋕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萬寶國際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俊亮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