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他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
    蕭俊亮

  • 原告
    賀姿宜訴訟
  • 被告
    萬寶國際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他字第62號原   告 賀姿宜 陳伊俐 共 同訴 訟 代 理 人 林耿鋕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萬寶國際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俊亮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蘇炫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他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