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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他字第62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他字第62號

原告
賀姿宜
原告
陳伊俐
原告
共 同訴 訟
代理人
林耿鋕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萬寶國際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俊亮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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