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小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100號原 告 郭哲超 被 告 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