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小字第2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24號
- 原告
- 黃純愉
- 被告
- 香頤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伯勳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勞小字第24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5 月21日下午2 時21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000元,及自民國108 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4,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與原告簽訂聘僱契約,原告已依約履行,但被告拒不給付工作報酬新台幣24,000元。原告所主張之上情,已提出聘僱契約書(本院卷第15頁)為證,可以採認,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