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3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梁閎翔
法定代理人
陳金鳳
被告
上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郁蓉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北勞小字第32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受雇於被告,惟被告自民國107 年11月起至12月間未給付工資,且於108 年1 月1 日無預警停業,故仍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3 萬1 千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 萬1 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8 年5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函文、薪資存摺明細、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為證,被告並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