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小字第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33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鄭炳桂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軒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小煇
- 訴訟代理人
- 黃美坤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豐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令明
- 訴訟代理人
- 許進德律師
許峻鳴律師
劉金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 1日之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