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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小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趙子榮

  • 當事人
    蔡雅萍因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奎合餐飲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75號 原   告 蔡雅萍 原告因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奎合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709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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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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