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小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趙子榮
- 當事人蔡雅萍、因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奎合餐飲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75號 原 告 蔡雅萍 原告因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奎合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709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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