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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小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陳瑜
  • 法定代理人
    楊曜華

  • 原告
    徐金花
  • 被告
    勤潔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89號原   告 徐金花 被   告 勤潔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給付薪資訴訟,被告主營業所為基隆市○○區○○路0巷00 號,有公司設立登記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可稽,且依卷內事證未見兩造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或約定本院轄區為債務履行地等情,自難認本院有管轄權,是依首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營業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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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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