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小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97號原 告 李芸僾 被 告 詠語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 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詠語創業國際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詠語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小額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