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18號
- 原告
- 童廣韻
- 被告
- 西米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歐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4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理由欄第一項第一行「被告與原告」,應更正為「原告與被告」;同欄第四項第一行、第十四行、第二十行「主張其與原告有約…」,應更正為「主張其與被告有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