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21號
- 原告
- 顏晨旭
- 被告
- 捷新承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震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118 元,應繳納裁判費1,99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以108 年度北補字第1249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為證,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