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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郭麗萍

  • 當事人
    顏晨旭捷新承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21號原   告 顏晨旭 被   告 捷新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震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118 元,應繳納裁判費1,99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以108 年度北補字第1249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為證,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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