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24號被 告 賢富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勝富 上列被告與原告曾勇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參拾元。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勇智對被告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本院暫免向原告徵收該事件應繳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又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1,800元,該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為 1,660元,應由被告負擔,扣除原告起訴已繳830元,原告先前暫免訴訟費用之裁判費830元,本院應向負擔該費用之被 告徵收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