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35號上 訴 人 蔡進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榮客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勞簡北字第三五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萬伍仟柒佰參拾參元(324,666- 18,933=305,7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伍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