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51號
- 原告
- 高誌緯
- 原告
- 詹智鈞
- 被告
-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5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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