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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5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51號

原告
高誌緯
原告
詹智鈞
被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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