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79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訴訟代理人
- 吳昌遠
- 訴訟代理人
- 徐碩彬
- 被告
- 台灣康 藥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翔
- 訴訟代理人
- 劉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台灣康醫藥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灣康 藥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未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