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84號
- 原告
- 劉美伶
- 原告
- 姚智傑
- 被告
- 智匯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5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第一頁第十七行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