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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8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劉美伶
原告
姚智傑
被告
智匯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5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第一頁第十七行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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