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張燿文
- 原告劉美伶、姚智傑
- 被告智匯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84號 原 告 劉美伶 姚智傑 被 告 智匯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5日 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第一頁第十七行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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