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92號
- 原告
- 賀姿宜
- 原告
- 陳伊俐
- 原告
- 共 同訴 訟
- 代理人
- 林耿鋕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萬寶國際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俊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一、第二十行;三、本院之判斷:第一行、第三行、(一)薪資部分:第十二行、(二)資遣費部分:第十四行、第十五行、第十六行、第二十行、第二十二行、(三)預告工資部分:第七行、第八行、第九行、第十一行、(四)補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第十八行、第二十四行;四、第二行、第七行關於原告「陳伊琍」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陳伊俐」;三、本院之判斷:(一)薪資部分:第十三行關於「據。」記載,應更正為「據,逾此範圍,原告不得請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