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張郡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郡峯 上列上訴人張郡峯與被上訴人陳建宏即建發商行間給付工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