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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96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陳雯珊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郡峯

上列上訴人張郡峯與被上訴人陳建宏即建發商行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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