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陳耀志、台灣離岸風場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林鑫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陳耀志 被 上訴人 台灣離岸風場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於同年11月20日送 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