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莫兆鴻、侯金英、利明献
- 原告簡阿永
- 被告花旗、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簡阿永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更生或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更生或清算程序準用之,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08年12月4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其戶籍址係設於「桃園市」,有戶籍謄本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並自陳現居戶籍址。是依上開 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債務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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