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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侯金英、利明献

  • 原告
    簡阿永
  • 被告
    花旗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簡阿永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更生或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更生或清算程序準用之,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08年12月4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其戶籍址係設於「桃園市」,有戶籍謄本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並自陳現居戶籍址。是依上開 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債務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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