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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補字第1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 原告
    陳素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1226號聲 請 人 陳素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品生活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返還價金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且按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並補正對相對人宜城開發有限公司、永恆服務事業有限公司、周金川之調解標的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調解之聲明,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同法第405條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但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復未表明對相對人宜城開發有限公司、永恆服務事業有限公司、周金川之調解標的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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