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補字第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888號聲 請 人 黃世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工資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且補正相對人之營業所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款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記載相對人之營業所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復未於聲請狀載明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