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156號聲 請 人 黃世璋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凱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給付工資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鄔莉芬之完整住所或居所地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對相對人鄔莉芬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住所或居所,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雖記載相對人鄔莉芬之住址為桃園市中壢區青埔(城市之星)、臺北市忠孝新生分店新光銀行(襄理)等語,惟查上開桃園市地址並不完整,且新光銀行並無忠孝新生分店,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資料可參,致無法送達鄔莉芬而無法進行調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對鄔莉芬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