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156號聲 請 人 黃世璋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凱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給付工資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凱匯股份有限公司、張珮琳、鄔莉芬給付工資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0日以北院忠民一108 年北司調字第1156號函將聲請調解狀繕本轉知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文到7 日內具狀表示有無調解意願,如逾期未表示,即逕認無調解意願,上開函文已於同年8 月5 日寄存送達相對人凱匯股份有限公司、張珮琳,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詎相對人凱匯股份有限公司及張珮琳均逾期迄無表示,顯然足以認定其無調解意願。而相對人鄔莉芬於同年8 月20日具狀表示其無調解意願,有其民事陳報狀可憑。職是,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