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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調字第226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226號

聲請人
紅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雲秀
相對人
景榮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廖運雍
相對人
吳張桂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8 條第3 款約定:「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不動產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不動產係坐落桃園市中壢區,是兩造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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