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國小字第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國小字第26號
- 原告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內政部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之追加,為新訴之一種,應由受訴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七條等相關規定為准駁之裁判(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一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據原告追加請求狀所載,係針對本院一○八年度北國小字第二十六號國家賠償事件,追加內政部為被告請求連帶賠償,然本院業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原告之訴顯無理由而以終局判決駁回原告之原訴,原告於終局判決後未經被告同意而追加新訴,有礙原訴訴訟之終結,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