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國小字第2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國小字第26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被告
內政部
法定代理人
徐國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之追加,為新訴之一種,應由受訴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七條等相關規定為准駁之裁判(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一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據原告追加請求狀所載,係針對本院一○八年度北國小字第二十六號國家賠償事件,追加內政部為被告請求連帶賠償,然本院業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原告之訴顯無理由而以終局判決駁回原告之原訴,原告於終局判決後未經被告同意而追加新訴,有礙原訴訴訟之終結,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國小字第26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