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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國貿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陳雯珊

  • 原告
    Bellezza Capelli Pte. Ltd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國貿簡字第2號原   告 Bellezza Capelli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Alvin Tay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李志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德君律師 上列原告Bellezza Capelli Pte . Ltd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髮瑪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歐元玖仟壹佰零玖元壹角陸分,折合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壹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零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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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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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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