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國貿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Bellezza Capelli Pte. Ltd、Alvin Tay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國貿簡字第2號原 告 Bellezza Capelli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Alvin Tay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李志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德君律師 上列原告Bellezza Capelli Pte . Ltd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髮瑪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歐元玖仟壹佰零玖元壹角陸分,折合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壹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零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