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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0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1037號

原告
旺利利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特別代理人 陳青
被告
陸羽昊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103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 月9 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323元,及自民國108 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2,323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本件事實:被告於擔任原告法定代理人時,因想結束公司,故意不申報及繳納稅金,造成原告損害新台幣12,323元。

二、簡要理由:被告認諾原告之主張,並當庭攜帶原告請求金額到庭,表示可以當庭給付。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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