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7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1285號 原 告 康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賢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被 告 信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庭楙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1285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 5月 7日下午 3時15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9,549元,及自民國108 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9,549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與原告前手就起訴狀所示複印機成立租賃契約,原告於2016 年6月1 日取得本件出租人權利,但被告尚欠2018年1 月至12月租金及超印費用新台幣39,549元,計算方式如本院卷第7 頁。經查原告主張已經提出本件合約及電子發票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並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