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58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晨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益製油廠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8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4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