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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859號

給付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859號

原告
域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志城
被告
多璞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瑤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原告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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